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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古以来,医生都信奉着但愿世间无疾病,宁愿架上药生尘的理念,但现在的药店门口,基本上都是打折促销的优惠广告,恨不得多来几个生病的人,在医疗技术不断发达的现在,关于医生医德的问题成为大众热切关注的存在。

前不久,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多名医生与患者联合举报,检举女医生孟某多项罪状,包括滥用职权,拉帮结派,打压其他医生,最为严重的就是孟某草菅人命,让自己不合规格的徒弟派为主治医师,导致连续两位病人因此身亡,罪大恶极,天理难容。

【案件摘要】

孟某最初是作为高科技人才聘请进湘雅医院的,孟某本身的才华非常出众,是呼吸病方面的专家,拥有着多项呼吸病相关的自然科学基金,更是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,曾经发表过100余篇相关论文,在国际上也是享有盛誉,是耶鲁大学的访问医者。

在湘雅医院中,她很快就成为了呼吸与危重症科室的主任,不仅是二级医师,更是拥有着教授职称,抛开她优秀的个人能力外,她本人也是长得非常清秀,肤白貌美,很是吸睛,不少被其救治过的病人都将其称呼为白衣天使,但也有不少人对她充满着憎恶。

对于同一个科室的医生来说,孟某的到来宛如一个恶魔一般,她独断专行,罔顾民主集中制原则,肆意践踏底层医师的尊严,对其他医生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,甚至克扣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,拉帮结派,大搞山头主义,建立自己的小团体。

首先就是最重要的伤人事件,这也是孟某最为致命的罪状,根据本科室的同事反映,自孟某到来后,在去年的三个月时间中,连续出现两起病人死亡的案例,而且都是孟某的学生主刀,这其中可能存在孟某学生周某的失职问题,同时也暴露出了孟某的违规操作。

按照相关规定,孟某的徒弟周某是不够格参与相关的手术的,在同事的控诉中,提到了三点,一是周某来到湘雅医院的时间不足一年,还属于试用期的员工,并不具备手术资格,第二就是没有国家的医疗部门的相关认证,第三就是没有湘雅医院医务科的授权。

周某在给病人做完相关检查后,宾馆突然心脏骤停,这时候缺乏经验的周某并没有及时的为病人心肺复苏,当主管医生到场时,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,导致患者身亡,患者家属堵在医院门口闹事,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,最后周某与家属协商后,以20万元私了。

而孟某的罪名则是为周某提供手术资格,以其的名誉为周某担保,但周某却导致病人死亡,事故发生后,孟某更是为周某开责,将事故的责任推给临床的主治医生,为周某洗白,期间更是用年终考核来要挟主治医生,要求他帮周某背锅。

在此案发生后的三个月内,周某在自己达到相关条件后,多次参与手术,均未出现事故,因此孟某为其安排更高级别的手术,这次手术按照规定需要三级的资格,这次周某同样是越级主持了手术,事故再次发生,病人术后大出血,最终抢救无效,于手术两个时辰后死亡。

病人的家属要求验尸检查,其他主治医生认为是病人本身存在着诱发病症,不适合做这个手术,因为风险较大,而孟某则认为是病人心源休克,属于突发意外,与手术无关,若是追责,应该追究到负责此处的临床医师身上。

其他医生本想讨论,但被孟某接连反驳,强加自己的判断来为本事定性,更是责骂其他主治医生能力不够,错下判断,事后周某平安无事,主治医生赔礼道歉,停发年奖,并在两年内不允许有任何职位上的升调,其他医生敢怒不敢言。

除去这些独断专行外,同事怀疑她涉嫌医药犯罪,对于科室的采购计划往往是独自裁定,存在着吃回扣的可能,另外其行为违背民主平等原则,没有听取其他医生和同事的建议,缺少科室对其的监督,属于自行其是,搞山头主义。

其次就是对本科室医生的就业环境造成压力,孟某搞出来的绩效考核不符合本科室的实际标准,脱离经验,在短短两年内,就有这5名医师因为考核不达标而被劝离医院,同事们认为她蓄意报复,此外她还不尊重其他同事,对于医术水平不够的同事出言诋毁,背后起绰号。

在孟某管理期间,有一名与她意见不合的医师被她流放,常年待在发热门诊,使其缺少临床经验,埋没其才华。更是将一位50多岁的医生排到夜班长达半年,更是振振有词到该医生就该多做夜班,能力突出且稳定,可以在晚上起到顶梁柱的作用,全然没有考虑医师的年龄。

同事控诉她职场霸凌,欺负其他同事,对其他同事的极为恶劣且粗暴,对待年轻的医生护士更是指责他们医疗水平不足,但并不指出医生的不足之处,而是要让医生自己回去多想想,多看书,严重挫伤了年轻医师的心理积极性,对科室和医院的未来产生了严重的影响。

在个人道德上,孟某有违道德风尚,竟然在自己朋友圈公然宣称自己师傅是败类,称师傅退休是坏人平稳落地,将自己师傅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称为霸凌欺压,缺少道德底线,枉为人师。对于出言反驳的同事,孟某直接拉黑,不给对方辩解的机会。

【以案释法】

关于本案大众所关注的重点在于:

  1. 周某的行为是否涉及到故意杀人?
  2. 若同事对孟某的控诉属实,孟某吃医疗回扣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?

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:

一、对于周某的行为,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故意杀人罪,若真的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话,不用同事出手,家属就先将周某告上法庭了,周某的行为属于违规构成的医疗事故罪。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的,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,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。

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,除依照前款处罚外,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执业证书。

在本案中,周某的行为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罪,属于负有责任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范畴,虽然同事们举了一大堆的罪状,但如果真的涉及到医疗犯罪的话,周某早就进去坐牢了,从两起家属的做法也可以看出来,一个只要了20万赔偿,一个只要求验尸得知死亡原因。

二、如果同事的检举属实,孟某真的存在医疗吃回扣行为,那么孟某触犯了受贿罪,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 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】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牟取利益。

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、第三百八十六条

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 【受贿罪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牟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若孟某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

简单从相关给出的证据看,孟某涉及最多的只是管理方式上的问题,检举出来的经济问题只是怀疑,而徒弟周某的违规操作也并不会影响到孟某什么东西,在生活中,我们还是要多与同事搞好关系,不要独断专行,引起不必要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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